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四章 保险范围 第十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十条 第四章 保险范围 第十条 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