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