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事故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有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铁路分局)的,由处理事故分局将以上费用转账给责任单位。无责任单位的,转事故发生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