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旅客人身伤害是由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相应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