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当按照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和保险金。旅客身体两处以上受伤并部分机能丧失的,应当累加给付,但不能超过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旅客受伤治愈后无机能影响,在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的5%以内酌情给付。旅客死亡按最高限额给付。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