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参加工程投标,以非法手段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不履行保修义务;

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接受监理单位检查;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