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参加工程监理投标,采用非法手段中标,转让监理业务;
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不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监理人员因过错或失职造成质量事故;
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或接到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文件错误的报告而未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隐患;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