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勘察设计业务,将所承揽的铁路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未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