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违法、违规进行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不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职责,造成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未按批准的工期组织建设,盲目压缩工期,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