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