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