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铁路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勘察设计投标或方案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