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