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