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