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