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