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初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