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静态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体工程、影响运营安全的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轨道控制网(CPIII)复测已完成;

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项目文件收集基本齐全,基本完成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