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变更、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更新。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其公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履行内部程序进行更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