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铁路监管部门予以修正,被处罚单位的书面材料应有被处罚单位盖章,被处罚自然人的书面材料应有被处罚个人签字。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进行核实审查,确认有误的,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