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最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