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开标前1—3日;
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
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