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