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