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章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监管人员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