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