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