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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对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应予吊销资质或资格处罚的,由铁道部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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