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未按规范审查勘察大纲的;
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
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
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勘察设计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的;
上报审查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初审的;
未按规定审核施工图的;
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
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勘察设计质量大事故以及以上事故的。
未按规范审查勘察大纲的;
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
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
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勘察设计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的;
上报审查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初审的;
未按规定审核施工图的;
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
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勘察设计质量大事故以及以上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