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超过投诉时效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