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按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如果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