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