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