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