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 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 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