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六条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公告的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公告信息与实际处理决定内容不符的,可向实施公告的铁路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书面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经核查应当更正的及时给予更正。铁路监管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的公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