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设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进行公告:
因违法行为造成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于事故结案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处理依据和实施机关等。
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于处罚结案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实施机关等。
在监督检查中或者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处理依据和实施机关等。
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公告的其他事项,依照其规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