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违法行为公告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铁路监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