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三条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职责,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公告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