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二条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通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