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七条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违法行为公告期一般不少于半年。被公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实施公告的铁路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达到整改要求的,实施公告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撤除违法行为公告信息。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公告信息,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