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