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