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