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铁路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留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金,待清算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