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