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按照有关要求,制定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铁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编制铁路发展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订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稳定合理回报。
按照有关要求,制定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铁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编制铁路发展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订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稳定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