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条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优先股发行条件、投资回报等按国函〔2014〕5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