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