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罐)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